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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第二期)

2022年06月06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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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企案件进行了梳理,参考本地法院和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对涉企案件的审理实际,总结归纳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提前防范法律风险、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期:诉讼时效过期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风险要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依据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可能性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因此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将产生以下后果: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同于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虽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4.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发生法定情形可以中断,相关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业务过程中,如果合同对方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即使为维护合作关系不愿采用诉讼、仲裁等措施,也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发送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明确催请合同对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妥善保存可以证明己方曾明确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

  【具体案例】

  2021年10月,招远A合金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孙某限期给付拖欠的货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破碎机锤头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于2015年6月初收到A公司按合同交付的破碎机锤头,数量、规格均符合要求,因本人近期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尚欠A公司货款10万元,现自愿具书为证,承诺尽快偿还。欠款人:孙某。2015年10月9日。”2018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孙某询问何时还款,电话录音中,孙某答复:“今年环保整治太严,手头还紧着呢。不过,有一笔工程款明年1月10号能到,到账后我马上就打给A公司。我写过欠条的,诚信为本,不会反悔的。”庭审中,孙某对合同、欠条和录音内容均无异议,但主张原告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交付破碎机锤头,被告应依约给付货款。现被告多年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被告出具欠条后电话联系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承认欠款并承诺付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未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限期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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