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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过桥账户流转资金识别和防范

2022年01月26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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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锐 李艳伟

  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卡及账户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018年至2020年,河南省许昌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8075件。经调研发现,部分案件利用过桥账户流转资金,从而规避职业放贷、“套路贷”、非法经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司法审查,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进入再审,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司法权威。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四难”:

  一是基本事实认定难。限于信用、资质、身份等原因,有的借贷双方不直接发生资金流转,而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交付、收取、偿还本息;有的实际使用人直接控制使用名义借款人出租、出借的银行账户,有的名义借款人对外借款后亦使用受益,导致出借人与实际转款人、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存在不一致,法院查明资金来源、流转、用途等基本事实难度增大。

  二是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难。诉讼中,借款人多以债权人身份不真实、原告主体不适格、名义借款人不担责、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提出抗辩,要求追加涉及流转资金的银行账户第三方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期查明借贷真实合意、资金实际用途,但双方对是否准许追加争议较大,并由此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三是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难。借款人往往依据委托代理、职业放贷、虚假诉讼等,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或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同时,现行法律对出借账户的民事责任类型及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公司账户与股东、会计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体外循环,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构成财产混同,是否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使用人和股东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并衍生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账户内资金归其所有排除强制执行等问题。

  四是防范非法借贷难。过桥账户掩盖了真实借贷主体、资金流向和用途,有的当事人企图借助民事诉讼程序侵占他人财产或将非法债权合法化,法院对出借能力、自有资金、高利转贷、职业放贷、债权转让等方面审查难度加大,难以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类非法借贷活动。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坚持穿透性审查理念,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职权加大对借款背景、借贷目的及还款事实的审查力度,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认定当事人合同性质、合同效力以及责任主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律师调查令的运用,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二是依托审判流程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关联案件检索。在审理散发的个案时,对于当事人提供或透露的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主动挖掘案件相关线索,追加关联关系人参与诉讼或到庭接受询问、陈述案件事实,查明事实真伪。

  三是防范治理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安全。注意审查和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活动,对涉嫌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并给予制裁;涉嫌非法经营、“套路贷”等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切断非法借贷企图合法化的诉讼渠道,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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