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不可抗力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制度。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各国一些涉外商务活动如果合同难以履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发展演变
不可抗力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从处理同类纠纷中不断充实完善这项制度。
公元前20至18世纪,西亚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牲畜因雷击、瘟疫而死或为狮子所噬食,租用人或牧人可免负责任。
罗马法原始文献记载,根据善意诉讼原则,没有人对野兽的行为、对无过失发生的死亡、对通常不受监视的奴隶的逃亡、对掠夺、对叛乱、对火灾、对水灾、对强盗的袭击承担责任。
后来各国的立法沿袭了罗马法,虽然在法典中并未具体列举不可抗力的类型,但是都对不可抗力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偶发事故不履行债务的,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创设了给付不能制度,该制度吸收了不可抗力制度的功能。
英国海上贸易的发展,由于出现债务人因自然灾害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英国法院一系列判例逐步发展起了“合同受挫”制度,以解决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目的落空的情况。
表现形态
经过反复实践摸索,不可抗力的表现形态已经初现轮廓,还出现了大家公认的认定标准。
主要形式。目前比较认可的不可抗力表现形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台风、洪水、冰雹、瘟疫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紧急状态、战争、动乱、政府命令和法令变更、罢工游行、工业动荡、恐怖主义骚乱、禁运与封锁、征收征用等。
认定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免责的三个条件或标准是:必须是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碍使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此种障碍是他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考虑到的;这种障碍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没有理由预期他能够避免或克服的。在法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必须无法抗拒、无法预见、存在于义务人之外(不受义务人控制)并且致使合同在根本方面无法履行。
严格解释。在美国民法中确定了两个要件: 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判断是不是不可抗力,法官主要是基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否有可预见性;是否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在纽约州,法官倾向于作严格解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具体规定
各国规定了不可抗力在法律实务中应当具体把握的衡量标准。
适用原则。一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在英国,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适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原则。在印度,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条款,则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条款,或未将传染病、疫情等情形列明为不可抗力,则适用印度合同法的合同落空原则。二是适用履约受挫原则。在澳大利亚,一般用履约受挫原则来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特殊要求。一是要求及时通知。《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作出了规定,必须满足“出卖人已事前将给付迟延或未能给付等事项适时通知买受人”。二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在南美地区,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证据以决定是否作出不可抗力的认定。三是考量是否属于外来原因。在法国,外来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免责。外来原因包含了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行为和债权人自身的行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已经列为外来原因。
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一经确认,必须产生法律后果。
按比例履行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对可以供应的货物进行分配。德国法允许在交易基础破坏的情况下按比例履行合同。英国法律也支持按比例履行,法院允许卖方有一定的自由度,唯一的要求是在具体情况下做到合理分配。
解除合同。各国法律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粮食的交易中,该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可以解除合同。
修改合同。德国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首选的解决办法是根据改变了的客观条件修改合同。可以重组合同关系,甚至可以用新的合同义务替代原有合同义务;可以变更合同义务;可以增加应付金额;可以延期履行等等。
终止合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467条规定,如果不可抗力造成了一方履约的负担过重,或者在履约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上的不平衡,负有该义务的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对完成部分的给付。《意大利民法典》第1672条规定,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债务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百分比履行已经完成部分的合同义务。
司法经验
美国纽约法院在审理涉及不可抗力案件纠纷中,形成了独特的经验。
强调合同约定。在纽约州,法院倾向于狭义地解释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合同包含了不可抗力条款,则合同方必须首先审查所涉及的事件是否在条款中被明确规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强调不可预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不可抗力条款中列明的“洪水”一词时强调,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不可预见的。法院指出:“一个事件在发生第一次时,可能被准确描述为不可预见,但之后随着该事件发生得更频繁,该描述将不再适用。”
从严掌握“类似事件”。美国联邦纽约州法院指出,不能将不可抗力事件扩展为“其他类似的事件”。意料之外的机械故障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故障频繁发生,则应将其从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中排除。纽约州规定,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提出免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方,应承担证明适用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该合同方还必须证明在该等事件发生后,该合同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努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倪 静 谭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