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白皮书(2013-2018年)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是案件审判的第一道程序,也是老百姓打官司的第一道门槛,没有立案就没有审判。立案庭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第一窗口,是联系当事人和法院的重要纽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立案工作的基本功能,即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成立于1998年12月,是一个集审判业务和管理功能于一身的综合部门。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多年来,招远法院立案庭始终保持着认真扎实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受理、诉讼服务、纠纷化解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为综合反映近年来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情况,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透明度,特此发布立案白皮书。
一、2013—2018年案件受理情况
2013-2018年的六年间,招远法院共计受理各类案件38206件,其中刑事案件2648件,民事案件18831件,商事案件3217件,行政案件515件,执行案件12925件。2015年5月之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自2015年5月1日后,改审查制为登记制,且自2018年起,开通网上立案。立案制度的变革,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保障诉权意识的提升。
1.历年受理案件情况
2013年收案6050件,2014年收案5862件,2015年收案6358件,2016年收案6701件,2017年收案6919件,2018年收案6316件。
以上图表显示,近年来法院立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收案数量连年增长明显。但随着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深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逐渐显现,大批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至2018年案件受理数有所下降。
2、案件受理类型
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占比较大,虽然各类型案件数量差距较大,但是各类案件特点不同、办理难易程度不一样。
(1)刑事案件历年受理数量
2013-2016年,刑事案件收案较平稳,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这反映出我市社会治安情况较好,平安金都建设成效显著。自2017年起,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近两年刑事收案有小幅度增加,这反映出了我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力度和效果。
从上图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收案较多的案由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毒品类犯罪。六年间,上述几类案件累计收案1926件,占所有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72.7%。
分析收案较多的刑事案由可以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故意伤害犯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这些案件多为民间纠纷引发,反映出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暴力解决。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反映出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淡薄,违章驾驶、醉驾、酒驾现象屡禁不止。三是盗窃案件多发,反映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待提高,社会流动人员管理难,联防巡逻不到位,人、物、技防效能低、有漏洞等问题。四是毒品类犯罪案件较多,表明当前毒品犯罪市场活跃,毒品需求旺盛,贩毒和容留吸毒行为广泛发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法机关对两类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增加。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强化人民调解,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升级,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三是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教,规范驾驶资格准入,严格道路交通管理,严惩醉驾、酒驾行为。四是加强安全意识宣讲和安全防范指导,通过社区网格化配置警力、管理人员、指导就业。五是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高压态势,公检法等部门联动配合,铲除毒品犯罪土壤。
(2)民事案件历年受理数量
民事案件数量占据了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半壁江山,从近年来的数据看,民事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除2015年立案登记制初期收案数有较大增长外,之后几年一直比较稳定。民事案件类型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物权、侵权、合同、无因管理、劳动争议等40余类100多种不同类型,覆盖医疗、建筑、消费、教育等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关系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并且近年来出现了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型诉讼类型。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反映出民事权益保护宽度日益拓展。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一直占据民事案件收案首位,侵权责任类案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连年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此外,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案件占有较大比重。上述五类案件六年间累计收案13764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占比73.09%。分析收案最多的三类案件可以发现,一是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人们的婚姻也走上快车道,现实中闪婚闪离现象突出,且家庭关系紧张也致使此类案件高居不下。二是因为家用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道路拥挤,导致事故频发。预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类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仍将呈增长趋势。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位运行,反映出民间借贷市场管理不严,社会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缺失。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婚姻管理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二是道路交通各方参与者应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范。倡导交通事故冷静处理,提高报警意识、取证意识和保险意识。三是民间借贷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出借手续和借据填写,对各种理财产品、金融产品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
(3)商事案件历年受理数量
从商事案件受理数量来看,案件数量有过较大幅度的波折,主要原因在于,2013年因信用社大批借款逾期不还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急速上涨,之后随着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意识的增强,贷款程序的逐步规范,该类案件开始呈现下降态势,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商事案件的收案数量逐步趋于平稳。
从案件类型来看,商事案件类型相对稳定,基本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几大传统类型,没有出现纷繁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等,这充分说明商事审判是一个地区经济活动的晴雨表,商事活动是否发达、经济运行质量高效与否都在商事审判数据中予以直观地体现。 六年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累计收案2600件,占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0.8%。
商事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商事主体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有些商事活动中的主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欠缺。二是商事主体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够,对法律风险没有清楚的认识,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三是在市场交易中,商事主体契约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用契约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足。
为防范风险、妥善化解商事纠纷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商事主体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商事活动应规范合同的订立,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用契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重视合同的履行。按照契约约定来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以此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对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加以明确,懂得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有关事项的变更或确认。
(4)行政案件历年受理数量
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受影响最深的就是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使得前期因政策、人为干预等因素被法院拒之门外的行政案件,一时间蜂拥进法院,在缓解了立案难题的同时,也让人员配备力量相对较小的行政庭压力剧增。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在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2015年有大幅度增长并达到峰值,案件类型也由原来较为单一的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传统类型向信息公开、不服“非访”公安行政处罚、拆迁补偿等全方位、多层次延伸。行政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诉讼案件大约占了行政案件总量的52%,主要集中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国土等几大类型。
行政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多年来我市这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劳动社会保障案件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案件类型,关涉老百姓切身利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是在公安类案件中,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的影响,导致行政行为往往在事实查明上做足功夫,在履行法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办案程序有瑕疵,文书制作不够严谨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答复、不予答复,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建议:一是抓好涉及民生、政府信息公开、基层行政执法等重点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是行政机关应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履行法定程序,确保所做行政行为依法有据。三是各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和避免行政争议产生贯穿于重大决策、重要决定、行政执法全过程。
(5)执行案件历年受理数量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十分突出,从近几年的执行收案数量变化可见一斑。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大量存在,“执行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2016年以来表现尤为明显。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近年来,招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部署,在规范执行、创新机制、增进联动、营造氛围等方面下足功夫。
法院执行案件类型大体分为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执行保全案件和执行异议案件,其中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和执行保全案件等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是法院运用强制执行权实现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过程。执行异议案件是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事项的案件。
3、立案庭工作范围
依法对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仅是立案庭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以外,立案庭还要负责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庭前调解;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证据和财产进行保全;负责上诉案件的卷宗材料移送、二审裁判文书的协助送达;上级法院调取本院卷宗的移送;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多元化解纠纷的牵头工作(具体如下图)。
二、立案工作基本情况
(一)坚持有诉必理,全面推进立案规范化建设
2015年5月以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即自2015年5月1日起,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相关材料补齐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根据意见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近年来,招远法院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范立案工作机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树立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严格落实登记立案要求,先后制定了首问负责、行为规范、办事公开、服务承诺、信息公开等七项制度,细化登记流程,规范立案行为,确保标准统一。在立案窗口增加导诉人员,减少群众等待时间。落实首问负责制,杜绝立案推诿现象。坚持有案必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再审申请,一律出具法律文书,当场登记立案。对当事人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无法办理立案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同时,耐心做好释明工作。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施行后,共办理一审案件登记立案14476件次,其中当场登记立案13228件次,当场立案率达9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便利十分突出,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勇气和担当。但不可否认,立案登记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从法院层面来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从社会层面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突出强调“和”的思想,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深远,而部分群众摒弃和的思想,无论如何要争一口气的做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个人层面来说,面对矛盾纠纷,不选择柔和、委婉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利于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很可能演变成一辈官司十辈仇。所以社会大众应对立案登记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诉讼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方式、第一道防线,要将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挺在前面。
(二)坚持司法为民,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1、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构建便民、高效、共享、智慧的诉讼服务机制。招远法院于2014年建成“诉讼服务中心”,将各项事务聚集于此,形成标准化制度,让当事人“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由立案大厅、信访办公室分别把关诉前、诉后,集约处理诉讼引导、登记立案、司法辅助、诉调对接、分调裁审、便民服务、涉诉信访等事务,搭建起一个有利于纠纷及时化解的便民、利民诉讼服务平台。立案大厅除了为当事人参加、参与审判执行活动提供“一站式、零距离、全方位”的服务之外,还设立专门的导诉台和诉前调解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判后答疑等法律服务。2018年5月新的综合审判大楼建成并搬入使用后,建成了功能完善、繁简分流、科学高效、多元便捷的诉讼服务中心,内设导诉区、立案区、风险评估室、指导分流室、诉前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和司法确认室,更好地方便了群众办事。
2、探索多元化、信息化立案模式。开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功能,积极推动诉讼实体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2015年5月以来,通过12368热线和网上系统,共受理群众立案咨询、立案申请和投诉举报5000余件次。2018年开始,开通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功能,将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的方法、步骤形成材料,发放给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相关企业等单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手续,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网上立案区和自助服务区,增设外网设备终端,配备扫描仪、高拍仪,以便当事人自助立案,大大缩短了当事人排队立案的时间。2018年网上立案率达85%。
3、注重人性化关怀。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招远法院将服务评价权交给当事人,从2013年11月份起,在立案大厅安装服务评价器,评价器上设有“很满意”、“满意”、“一般”和“不满意”四项,事项办结后,立案人员按键向当事人提示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传送至评价器终端,立案人员无法更改评价结果。服务评价器的安装,既是法院内部对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工作的管理,也是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4、加强诉权保障和司法救助。围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2015年8月28日与招远市司法局签订《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备忘录》,在烟台市率先试行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法官与律师共同帮助当事人理性维权,推动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31名律师每天在法院轮流值班,累计接待服务2110余件,调解纠纷420余件。认真执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六年间累计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89万元,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为困难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三)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配套机制
1、完善案件诉非分流、繁简分流机制。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收案激增、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等情况,逐步探索推进诉前分流、繁简分流。立案阶段进行诉、非分流,导诉员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对有可能在诉前解决的纠纷及时引导其到诉前调解室调解,将拟起诉的案件化解在诉前阶段。诉前调解室有专职退休法官常驻,并根据案情预约聘请“专家调解员”对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等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参考意见。案件登记后,经审查,除法律规定必须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以外,其余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审理,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后根据案情予以变更。
2、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围绕提升审判效率,强化以审限为核心的流程管理,依托信息化系统,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坚持同步监督、实时预警,确保准确立案、及时转办。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涉诉信访带来的影响。
3、制裁违法滥诉行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招远法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某银行存款回单证实原告陈某某曾向其借款35万元,办案法官依法到某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原告侯某某提交的存款回单上的户名与账号不符,账号对应的真实户名系原告侯某某的前妻,且该账户当天亦没有如原告侯某某所述存进了35万元。原告侯某某辩称,对伪造证据一事并不知情,是其前妻在柜台上存的款,招远法院及时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审查。最终,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伪造证据的侯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招远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烟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庭审期间多次哄闹法庭且经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制止仍不停止,最终法庭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四)审慎开展财产保全,及时保障申请人利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近年来,招远法院共受理保全申请2587件,累计保全标的额达16.29亿元。
立案法官在审查立案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提示有关诉讼风险,并告知采取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在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案件承办人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告知申请人缴纳保全费,提供可靠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除法律规定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外,当事人确因无能力提供担保的,案件承办人引导申请人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后及时做出保全裁定,并在保全法律文书上注明查封、冻结的期限,提示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继续查封、继续冻结。保全要求要在不影响对方当事人基本生活和必要生产的前提下进行,且保全的标的与数额应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和数额相当,不能超标的查封扣押。实施保全后应将保全裁定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部门。
2013年保全案件349件、保全标的额11317.8万元,2014年保全案件438件、保全标的额17212万元,2015年保全案件442件、保全标的额28804万元,2016年保全案件409件、保全标的额29112万元,2017年保全案件451件,保全标的额23186万元,2018年保全案件498件、保全标的额53244万元。
六年来,保全干警克服种种困难,保全足迹踏遍了祖国各地,先后到沈阳、佳木斯、大连、秦皇岛、天津、唐山、邯郸、河南、湖北、湖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海南等地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累计达16.29亿元,尤其是妥善保全了涉及我市黄金、电子、轮胎等重点产业大量案件,超过30%的保全案件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或主动寻求和解,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最大化的保障。如,招金贵金属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全干警辗转大连、成都、海口三城市,查封了被告价值440余万元的房产、车辆,及时保障了企业利益。
三、积极探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对现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运而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有益探索。多年来,招远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深入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大量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到有效化解,在减轻审判压力的同时,降低了信访风险。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各类矛盾纠纷易发、高发,呈现复杂性、多样化趋势,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越来越迫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了顶层指导方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是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行的专门部署。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的要求。
(二)主动作为,齐抓共管,推动形成多元化解大格局
招远法院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协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思路,着力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大格局构建。2016年7月,《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后,招远法院抓住契机,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和司法建议,多次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市委政法委汇报,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列入全市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并于2016年8月促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了“全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会议”,在全省率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部署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真正做到了“携全市之力行诉调对接之事”。2017年,积极协调将法院专职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专职调解员工作补贴,为他们开展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三)建立章程,订立制度,确保多元化解有章可循
先后起草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招远市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工作规则》等文件,明确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建设、职责、纠纷处理范围、工作流程、时限规定和文书格式,协调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政府法制办联合会签,以综治委名义下发文件,成立了全市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法、检、司、政府法制办以及教体、旅游、经信、妇联、工会、消协等17个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拓宽了参与广度,延展了参与深度,强化了推进力度。近年来,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余件。
(四)健全机构,多处发力,搭建多元化解大平台
2014年,在全市63个工作区挂牌设立“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室”,作为基层法庭联系724个自然村的法律服务平台。选配业务素质过硬的63名法官担任“法律区长”,与从各工作区挑选的司法助理员(多为人民调解员)一起开展工作,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2018年5月之前,先后投资420万元进行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庭诉讼服务站以及调解设施的升级改造,制作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宣传动漫,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纷方式指南。2018年5月建成功能完善、繁简分流、科学高效、多元便捷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了专职调解法官和专职调解员,先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00余件。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区法庭、招城法庭、齐山法庭、玲珑法庭、金岭法庭诉讼服务站,在乡镇设立了法官工作室,建成了一体化、多层次的诉调对接平台。2018年6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当年收案310件,调解达成协议80件,撤诉10件,委托司法鉴定208件,极大加快了矛盾纠纷化解和案件办理进度。积极推动我市成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五)分层滤化,节点控制,顺畅多元化解流程
在推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的基础上,招远法院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节点控制和立案分层滤化,通过诉前调解控源头、立案调解滤纠纷来顺畅多元化解流程、衔接审判执行程序。安排专门法官在风险评估室为前来咨询立案的群众把脉号诊,通过风险预测表帮助群众正确评估承受风险的能力。指导分流室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详细介绍诉前调解优点及效力,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纠纷。民商事案件实行网上立案后,对经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反之予以审批立案。诉前调解从源头上减少了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2016年至今以非诉方式调解各类纠纷2200余件,占立案总数的20.3%。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专职调解员和立案法官直接召集、组织、主持当事人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业务庭审理。部分案件在立案调解阶段得到过滤,使得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下降,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审判资源。与此同时,认真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至今,立案调解案件359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25%,为各级调解组织确认调解协议192件。
(六)互助联动,保障有力,确保多元化解扎实推进
加强人员、财物、整体联动等配套保障,助推多元化解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在全市聘请医疗、果业、交通事故等13个行业部门调委会和14个镇(街区)司法所为“特邀调解组织”,从人社、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及基层调解组织聘请了 “特邀调解员”,对类型化纠纷诉前义务调解。选聘10名基层 “老调解”和4名法院退休老干警为“专职调解员”,专职专责进行诉讼调解。家事审判引入26人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情感观察员、心理疏导员“四大员”,与妇联、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互联互动,开展家事纠纷全方位调解。近年来,家事调解员调解纠纷655件,190余案在社会力量参与下调解。向市财政争取专项资金保障专职调解员工作,并从办公经费中拿出专款用于保障返聘老干警的工作补助,同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用实实在在的财力保障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指导人社、交通、卫生等十大行业部门建立调处中心,2016年至今十大行业部门调处中心共化解群体性重大行政争议8起,涉案697人次。指导我市粉丝协会、石材协会等调委会开展工作,发挥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2016年至今行业协会调委会共化解劳资纠纷、工伤赔偿、污染赔偿纠纷23件次。指导热爱调解事业的社会管理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共参与调解活动416人次,调解成功婚姻、赡养、物业等民间纠纷217件。
虽然我市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在联动和创新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量社会矛盾得以用最佳的方式解决,但仍应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法律关系复杂、多种利益交织的特点,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不仅需要调解人员精通法律,掌握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说理能力,甚至需要保险、医疗、城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大部分的调解人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需求,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大多跟不上形势,不仅缺乏法律专业素养,而且对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一些纠纷的调处或无从下手,或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调处的成功率。
(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多年来,法院立足于审判工作,主动延伸职能作用,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我市的诉调对接工作体系仍然不够科学完备,诉调对接机制虽已建立,但因缺乏问题导向,可操作性不强,相关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实施起来不够通达顺畅。
(三)宣传引导有待深入。当前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宣传声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广大群众当中的知晓度并不高,致使部分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甚了解,有的存在认识误区甚至产生了抵制情绪,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和解决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下一步招远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整合配置各方资源,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导和监督,努力营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互动环境。
结语:
立案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立案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今后,招远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立案工作,加强窗口建设,把好案件关口,坚持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不断推进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