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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系统结案方式说明
  • 作者:文登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系统结案方式说明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已满两年的。

  3、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现或者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歇业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已经给予申请人适当救助资金的。

  二、执行完毕,包括以下情形:

  1、自动履行完毕。

  2、强制执行完毕。

  3、和解并履行完毕。

  三、终结执行,包括以下情形:

  1、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被执行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被执行人破产的。

  6、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8、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

  13、其他。

  四、不予执行,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仲裁规则。

  4、仲裁时未得到通知或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5、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6、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8、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五、销案,包括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3、发现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

  4、委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

  六、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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