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宋翠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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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 ||
(2025)鲁0215刑更2号 罪犯宋翠翠,女,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30626****,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村**庄**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店子山二路177号御园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4年5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鲁0215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宋翠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宋翠翠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专业委员会组织诊断,确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宋翠翠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青岛市即墨区。 审 判 长 高 斐 审 判 员 姜 冰 审 判 员 王 方 宪 二○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松 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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