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新闻丨违法留置货物致损五万元!即墨法院判决警示:物流运输“扣货维权”须守法律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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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31日 | ||
在物流行业迅猛发展的当下,物流运输环节的顺畅对于各方权益保障至关重要。近日,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审结了一起由运输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司机私自留置运输货物,致使货物未能按时交付给指定经销商,进而引发系列问题。 某物流公司系某汽车公司的承运商,负责将商品车辆交付给指定经销商。辛某是该物流公司的发运外协,聂某某担任辛某的发车小队长。2021年,辛某从某物流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某汽车公司的货车头给某汽车贸易公司的业务,其中部分车头由聂某某负责运输。同年9月26日,聂某某以辛某欠付其运费为由,私自扣留了一辆运输车头,并向辛某索要欠付运费。辛某发现车头被扣留后,随即选择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调解后,聂某某仍拒绝归还车头。由于车头被长时间扣留,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某汽车贸易公司拒绝接收该车头。2021年12月6日,某汽车贸易公司要求某物流公司对涉案车头进行买断处理,买断金额为305000元。某物流公司在支付该笔买断款后,从辛某的运费中扣除了相应费用,并将案涉车头所有权转移给辛某。2022年8月,辛某为减少损失,将该车头以255000元的价格卖给某运输公司,由此产生了50000元的差价损失。后辛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安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认定聂某某扣留车头的事实。聂某某辩称扣留行为是因辛某欠付其运费,行使留置权。但辛某并非该车头的所有权人,聂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聂某某本应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运费,却采取不当扣车行为,且在公安机关要求返还车辆的情况下仍继续扣留,其行为与辛某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案涉车头用于售卖,个人售卖渠道有限导致降价处理符合市场交易习惯,辛某也已积极减少损失,因此判决聂某某赔偿辛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作出后,聂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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