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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 民法典时代 借条应该怎么打?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法律宝典。“小”案例连着“大”民生,为让民法典更好地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即墨法院推出《法官说典》栏目,邀请法官以案释典,让大家在学习中共同提升法治素养,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孙某借款。2021年7月7日孙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孙某诉称李某向其借款15400元的当天同时还向其借款23900元,因受限于“欠条”纸张大小,李某将欠条上应写明的借款人及落款时间写在了“借条”上。对此,李某仅认可借条载明的15400元借款,对没有署名及落款时间的欠条借款23900元则不予认可。因该欠条没有署名,也没有落款时间,同时亦无表明借款人等信息,孙某未就该欠条是李某出具、双方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及欠条载明款项实际交付等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墨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孙某关于借条的主张,驳回了关于欠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典

  由于上述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并不适用民法典。(这里就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虽然该案不适用民法典,但由民间借贷行为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且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大多是同学、同事、亲友关系,借款用途多为买房、医疗、消费等支出,具有互帮互助的特点,但与此同时,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基于双方信任、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条出具的不规范、不合法,对借贷的风险预估不够,甚至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导致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维权难度增加。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民间借贷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立法规范。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规范合法的借条究竟该怎么打呢?

  以下为规范示例

  借 条①

  为购买机器设备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朋友④张某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若逾期未还,按照合同成立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⑨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借款人承担。⑩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均同意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争议所涉诉讼、执行阶段(包含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阶段)的法律文书的送达。⑪

  借款人:李某⑫

  身份证号:××××××××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具体解释

  ①凭证名称:借条

  不要把“借条”写成“欠条”,欠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②借款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例如赌债、分手费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③交付方式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款项实际交付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现金交付,涉及到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那么出借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则比较稳妥。必要时,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收款账号。

  ④借贷人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出借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其放贷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同事等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⑤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⑥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⑦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⑧借款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若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因此,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需及时采取索要借款的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⑨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约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贷双方在约定逾期利率时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⑩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该费用是出借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性质截然不同,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故即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达到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人民法院对实现债权的该部分费用仍然支持。

  ⑪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并在借条中明示了相关法律后果,借款人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即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即使相关诉讼文书在送达时被退回,也视为已经合法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借贷双方约定送达地址或者电子送达方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送达诉讼材料,助力高效司法,更好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⑫借款人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人”后写与身份证一致的全名并捺印。同时,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如果借款人已婚,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关于《民法典》适用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五条,就《民法典》适用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官简介

  宋金修,现任即墨法院大信法庭庭长,中共党员,一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他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以公正树公信,曾荣获“青岛市优秀法官”“个人三等功”等荣誉称号。他主张通过审判工作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严格审查,将打击违法犯罪、引导规范民间融资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着力点,主持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金融审判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墨法院首个《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金融审判指导案例。2020年,大信法庭被青岛中院确定为专业审判试点法庭,2021年4月,大信法庭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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