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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立案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一、起诉的条件(实质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形式要件)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2、起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复制件。例如,劳动争议类案件提交仲裁裁决书复印件,裁决书送达证明;合同纠纷提交合同书复印件、对账单等欠款证据;人身损害案件提交损害事实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病历及医疗费用证据;民间借贷案件应提交借条复印件及汇款凭证等;离婚案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需提交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的司法确认申请书、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调解员签字的的调解协议书原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的,需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相关信息由原告尽可能提供。

  4、原告(自然人)本人或原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原告(其他组织)负责人应当亲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5、上列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由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代理人是其他人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或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证明。

  6、原告如属于下列情况,应当提交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证明材料:

  (1)外国籍自然人;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在国外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在香港、澳门、台湾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中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2、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应在诉状落款处签字确认,如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所有书面材料,均应打印、复印或手写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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