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立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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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一、受理阶段。审查起诉材料并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1、决定受理。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规范、材料齐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2、告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不规范或缺少规定材料的,告知当事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3、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包括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立案阶段。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1)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 (2)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3)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4)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必要信息,报立案庭长审批。 (5)立案庭长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审批。 (6)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以上立案手续应在法律规定的七日期限内完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又能及时交费,应当立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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